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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第4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第4号 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3号、4号

  第三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半年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和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持有人结构(前十名持有人)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节 揭示重大事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半年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半年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董事应当保证半年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半年年度报告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签,并由董事长签发。个别董事对半年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能保证或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原因和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财务指标、净绩效、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确保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规定了基金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准则是否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都应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准则确实不适用于基金的具体要求的,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不影响披露内容的完整性。

  第五条 本准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

  半年度报告摘要不包括半年度报告文本的各个部分,但必须忠于半年度报告文本的内容,不得与文本发生冲突。

  第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需要审计。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七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包括基金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名称、交付日期等。半年度报告目录应安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天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半年度报告的文本,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发表的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最小品牌为标准5号。

  第九条 在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之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披露相关信息,也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半年报告的文字表达要简洁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备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一章  半年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和目录

  第十三条 半年报告文本扉页应作出重要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经理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超过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签署并同意本半年报告,并由董事长签发。如果个别董事不能保证或反对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经理应声明:××由于:…,请特别注意投资者。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_年_月_每天对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内容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经理承诺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

  该基金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其未来的表现。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每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应标明半年报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交易所(如有)、上市日期(如有)的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经营模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如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回报特征(如有)。

  (三)基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4)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5)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发布半年度报告文本的经理的互联网网站、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准备地点。

  (六)其他相关资料:注册机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十六条 本报告期至少应披露以下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净收益、基金份额净收益、期末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增长率等。

  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第1号》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的有关规定。不得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股份净值的变化,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化进行了比较。

  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第》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八条 简要介绍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组成员)的情况,包括:基金经理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组成员)的姓名和主要经验(学习)经验。

  第十九条 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经营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声明报告期内基金经理是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寻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有违法或者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结合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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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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