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
首页 基金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第一节 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二节 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三节 绪言第四节 释义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第六节 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

         第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 招聘说明书封面、目录

第三节 绪言

第四节 释义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

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第九节 基金合同生效

第十节 交易基金份额

第十一节 认购和赎回基金股份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第十八节 会计与审计基金

第十九节 基金信息披露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第二十一节 终止和清算基金

第二十二节 摘要基金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节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节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六节 招聘说明书的存储和咨询方法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筹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编制招股说明书。合同生效后,开放式基金还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天内按照本标准更新招股说明书,并在每六个月的最后一天更新内容。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确保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充分披露投资基金的风险,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都应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做出决策的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准则的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经理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条 招股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招股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公布。开放式基金招股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15天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和托管人审查意见,并对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 招聘说明书不得登录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恭维或推荐标题、术语、广告或宣传术语。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为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九条 本节第一次募集的基金不能披露。

第十条 基金经理应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简要摘录,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二)在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以下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认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基金过去的表现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表现;

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本身表明其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法、经营措施、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如果基金投资者想了解基金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三)基金经理

列出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

(四)基金托管人

列出基金托管人的概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列出与基金相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等。

(六)基金名称

(7)基金类型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九)基金的投资方向

(十)基金的投资策略

说明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十一)基金业绩比较标准

(十二)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按照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披露。

(十四)基金业绩

基金业绩按照《销售办法》披露。

(十五)成本概述

列出基金的费用,包括与基金经营有关的费用、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等费用。

(十六)招股说明书更新部分说明

(十七)签字日期。

第二节 招聘说明书封面、目录

第十二条 招聘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以下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文件名称和审批日期;

(2)经理确保招聘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聘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募集并不意味着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意味着投资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四)基金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其未来的表现。

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外,准的特殊品种外,还应提示:”基金管理人按照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

招聘说明书目录从主页开始打印,目录应列出每个具体标题和相应的页码。

第三节 绪 言

第十三条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必须在口述中注明。

第十四条 必须载入以下文字: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招股说明书中未规定的信息,或对本招股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 本招股说明书按基金合同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本身表明其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如果基金投资者想了解基金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四节 释 义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招聘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列出基金管理人的概况,包括:

(一)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第十七条 列出主要人员,包括:

(一)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姓名、简历、学历及兼职;

(三)基金采用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的,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四)上述人员有近亲关系的,应当在此披露。

第十八条 列出基金经理的职责。

第十九条 列出基金经理的承诺,包括:

(一) 基金管理人对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必三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b34.net/licai/jijin/55015.html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