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
法定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
乙 方(基金经理):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经理向甲方申请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甲方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审查乙方提交的基金上市申请文件,并批准上市。
第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适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乙方和基金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乙方应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书面通知甲方其通信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
乙方更换信息披露负责人和授权代表的,应在更换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确保披露的基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六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波动异常,或甲方认为需要向乙方查询相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回复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
第七条 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正式审查,对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乙方相关信息的,应同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的信息与向甲方报告的信息不同的,应当向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九条 如果基金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所述的停牌和复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并说明原因、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如果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停牌或者复牌。
第十条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基金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期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期费3万元,上市月费5万元。
第十一条 上市初始费用应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支付。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预付。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的,应按每日三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二条 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支付上市初始费用;基金终止上市的,已支付的上市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内部通知批评;
2.公开谴责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
三、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不承担基金上市交易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与本协议有关或执行本协议引起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如果争议未能在争议发生日后30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双方可以重新签订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