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26号证监基金字[2006]
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发布,请遵守。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和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负责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经理应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实践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 投资经理应当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基金股东的利益与公司、股东、与股东有关的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经理应当坚持基金股东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管理基金份额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转移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为基金业绩排名提高尾市,抑制股价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或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的承诺,不得与履行职责发生冲突。
第九条 投资经理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提出投资建议或者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对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在不同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转让利益。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定、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理念,认真签订和履行雇佣合同,并提前终止雇佣合同。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认真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的聘用条件、程序和期限。
公司聘请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充分了解拟任人员的工作背景、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资格、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变动,认真评估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务,并就业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投资经理应当签订雇佣合同。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和制定雇佣合同的内容,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任命期限、投资管理目标和考核、保密、竞业禁止、违约条款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完善和严格执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研究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机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按照公司制度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监测、评估和报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反向交易、交叉交易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转移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雇佣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得使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向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达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研究、交易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变更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
投资经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证券投资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利益,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投资经理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发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经理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和会议的管理,统一安排投资经理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
未经公司许可,投资经理不得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经理利用会议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经理公开发表基金投资相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骗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虚假陈述基金业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经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获得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经理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投资经理在工作时间出国(境)时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管理人员评估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估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估应体现基金财产使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风险控制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经理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经理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合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