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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发布 中证网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4年8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证网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8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基金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1998年3月实施 2005年12月首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开放式指数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基金,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监督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上 市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募集,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批准募集资金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股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近三年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

  (九)基金份额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0)基金经理的联系方式、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和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证券公司名单和代理委托协议,代理基金份额认购赎回。

  第七条 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上市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办理。

  第九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本所支付上市费:

  (一)上市初费:3万元;

  (二)上市月费:5000元;自上市当月起计算,按年预付。

  第三章 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基金股东等法律、法规、规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基金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正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核,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停牌与复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例行停牌复牌:

  (一)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者预告的,基金自当日上午开市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30复牌。

  (2)如果基金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时间为交易时间,基金自持有人大会之日起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之日上午10:30恢复交易(如果持有人大会决议之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第十七条 基金在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停牌、复牌。

  第十八条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停牌、复牌;

  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接受交易开放指数基金的认购和赎回申报的,应当同时向基金所申请停牌,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停牌、复牌。

  第十九条 当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以停牌复牌:

  (1)在任何公共媒体或市场上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波动较大的,本公司可以暂停该基金,直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相关公告之日上午1:30恢复交易;

  (二)信息披露不足、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本所要求修改的,本所可以停牌,直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之日上午1:30恢复交易;

  (3)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基金可以停牌,直至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告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

  (4)基金经理在基金经营和信息披露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经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造成较大波动,基金可牌,相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决定恢复时间;

  (5)在交易时间内因异常情况和临时停牌暂停接受交易开放指数基金的认购和赎回申报的,交易开放指数基金同时停牌,恢复认购和赎回申报;

  (6)因交易时间异常情况暂停上市开放基金赎回申报的,本所同时暂停上市开放基金,恢复赎回申报;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所认为的合理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复牌。

  第五章 暂停和终止上市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上市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暂停上市:

  (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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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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