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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20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适应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7号

       》的通知

  203号证监基金字[2005]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7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内容及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托管协议内容与格式》第7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基金经理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准则的要求签订基金托管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包含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以外的事项。

  本准则的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于当事人的,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双方可以合理调整和变更相应的内容。

  第六条 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无论本准则是否规定,当事人都应当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章 基金托管协议的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封面应标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明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名称的全称。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的基金托管协议必须标明”草案”显着字样。

  第八条 基金托管协议目录应从主页上打印。目录应列出每个具体标题和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第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九条 列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等。

  第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依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经营、净值计算、收入分配、信息披露、相互监督等相关事项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信。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验证

  第十一条 指定基金托管人如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如果基金合同明确规定基金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市场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换债券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体系,监督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协议,核实有疑问的事项。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投融资比例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认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投资禁止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当事人为配合监督相关投资限制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禁止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与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机构有其他重大利益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信用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证券支付、见证券支付)的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所有合格的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投资其他方面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指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达、基金费用和收入确定、基金收入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业绩数据等进行监督核实。

  第十三条 指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者实际投资经营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指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基金托管人并纠正,解释或证明基金托管人的疑虑,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系统。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第十四条 指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清算交付、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经营。

  第十五条 指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基金管理人资金分配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指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验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信息,供基金管理人核实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基金管理人并予以纠正。

  第五节 保管基金财产

  第十六条 指定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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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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