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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计程序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申请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促进基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基金字[2003] 13)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现通知如下:

  1、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基金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审查基金募集申请。

  对于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议的基金募集申请,评审专家重点关注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供中国证监会参考。

  2、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行为准则、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好的基金募集申请,除下列情形外,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议评审:

  (一)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经营不满一年的;

  (二)基金产品设计创新较大;

  (3)基金产品设计需要进一步改进,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议的评审意见;

  (4)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认为应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议的其他情况。

  3、基金产品设计创新较大的,中国证监会优先安排基金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和申请材料评审。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复制、模仿基金募集申请。

  4、基金募集申请经审核发现基金设计方案粗糙、投资经营思路不明确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责令提交基金募集申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修改。已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审核的,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审核。

  5、修订后重新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的基金募集申请。如仍存在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不予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六、律师事务所申请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核实核实有关材料和事实,确保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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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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