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基金的通知
[2005]96号
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通知如下: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遵循谨慎、稳定的原则,加强固有资金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向其他机构融资,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相关交易和利益转移,不得损害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开放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超过5000万元的,可以用固有资金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60%。
4、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在基金合同终止前出售。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股份和变更;持有基金股份的比例超过基金总股份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此后,当持有基金股份的比例每增加2%时,相关信息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开披露。
5、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开放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有认购、认购或赎回;
(2)持有基金股份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持有基金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总股份的10%。因其他基金股东赎回而增加公司持有基金股份的比例的,不受此限制。
(三)认购、认购、赎回按照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约定的费率进行,不享受比其他投资者更优惠的费率;
(四)认购基金份额的,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
(5)申请基金份额的,应当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发布拟投资品种、投资日期、拟申请金额费率,并在上述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发布拟赎回的品种、赎回日期、赎回份额和适用费率,并在上述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发布认购赎回公告后,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事项及时、准确地履行交易义务。
六、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固有资金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投资品种、投资日期、购买份额和适用费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不得向基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避免涉及公司利益的投票。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使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投资决策、执行、信息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本通知发布前使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投资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九、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