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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上交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是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投资特定证券指数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由组合证券认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上市的交易指数基金的登记、托管、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销售、认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市场公布交易指数基金的网上销售、认购、赎回、交易等代码。

  第六条交易指数基金在网上销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和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中选择代理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定的代理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批准,并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选定的代理证券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限制代理证券公司认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总额,在特定情况下终止认购赎回业务的委托。

  第九条投资者在本所上市买卖基金份额的,可以代表证券公司和本所其他会员申报。

  第十条《交易规则》的规定适用于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一条 基金股份的交易费用按照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上市前三年,本所适当减免认购赎回经手费。

  第二节 发售

  第十二条 基金经理可以通过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销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销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基金销售公告确定的网上销售认购方式,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

  采用线下销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基金销售公告的规定认购。

  第十三条 基金网上发行的基金份额为交易日。

  第十四条 交易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应当明确投资者在网上和线下发行基金份额时支付的对价类型。

  第十五条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股份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或者组合证券。

  网上销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确认是否有相应的全组合证券。没有全组合证券的,认购申报无效。

  网上销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应当立即冻结投资者认购的资金,不得挪用。

  第三节 认购、赎回、交易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认购、赎回单位或者其整数倍申报。

  第十七条 除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认购赎回。

  第十八条 认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席位代码、认购和赎回代码、买卖方向(买方、卖方)、数量等,并以规定的格式传递。

  申请和赎回的申请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请基金份额的,应当有相应的全额组合证券和替代现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有相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二十条 代理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认购和赎回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披露可能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披露。风险披露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经理制定。

  第二十一条代理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购买组合证券或者基金份额时,应当核实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

  代理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也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代理证券公司在办理不能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入指定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转入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销售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

  第二十二条买卖、认购、赎回基金股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认购的基金份额可以同日出售,但不得赎回;

  (二)当日购买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同一天赎回,但不得出售;

  (3)当日赎回的证券可在同一天出售,但不得用于认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购买的证券,同日可用于认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出售;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认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认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确认认购赎回申报。

  经本所确认的认购、赎回结果,有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付义务。不履行清算交付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认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不能认购赎回;

  (二)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认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暂停认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份额认购赎回申报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恢复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申报。本所决定是否根据市场情况恢复认购和赎回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基金股份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股份认购赎回申报的,同时暂停基金股份交易,恢复基金股份认购赎回申报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六条基金股份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关于基金交易申报、竞价、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涨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上市第一天证券市场显示的前收盘价是基金管理人上市前一天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十八条基金份额认购、赎回方式、内容和交易时间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交易指数基金的认购和赎回清单,并通过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布。认购和赎回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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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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