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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出售、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不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还可以通过基金经理及其代销机构认购、认购和赎回。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者可以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上市。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认购和赎回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2 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证券账户数据变更等业务。
  2.3 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向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没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向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公司将分配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并自动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
  通过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和基金经理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必须先在代销机构和基金经理处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4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只能拥有上海、深圳类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海类证券账户和基于其注册的上海类开放式基金账户暂不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2.5 在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和号码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网点办理证券账户数据变更申报。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外,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办理。
  2.6 投资者可以在2.5条所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查询其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信息。
  2.7 注销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在原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办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为零;
  (2)在多个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的,必须完成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基金经理及其代销机构认购和认购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TA系统),记录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托管在基金经理及其代销机构。
  3.2 基金管理人在出售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前,应与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司证券登记制度和上市开放式基金验资成立后的规定期限内TA系统办理募集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初始登记手续。
  3.4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转让和司法协助。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转让和司法协助TA系统办理。
  3.5 上市开放式基金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统一TA系统发送给基金经理。
  第四章 转托管
  4.1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托管可分为系统内转让托管和跨系统转让托管(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所称跨系统转让登记)。
  4.2 系统内转让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在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将在基金经理或其代销机构托管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代销机构或基金经理。系统内的转让托管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同一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必须变更经营部门”系统内转托管”办理相关规定。
  4.3 跨系统转让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在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给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或将在基金经理或其代销机构托管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
  4.4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让仅限于证券账户与基于其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
  4.5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赎回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上市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并按以下程序办理跨系统转让托管:
  (1)投资者在办理转让托管手续前,应确保转让方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确认。
  (2)投资者在转让方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跨系统转让托管,注明转让方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基金代码和转让托管数量。
  (三)证券登记格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减少投资者证券账户基金份额,TA系统相应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转入基金份额,TA自开放式基金账户份额增加之日起,系统计算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4)对于成功处理的跨系统转让托管申报,投资者可以自申请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转让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4.6 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出售托管在基金经理或其代销机构上市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并按以下程序办理跨系统转让托管:
  (1)投资者在转让方基金经理或代销机构申请跨系统转让托管,注明转让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号、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基金代码和转让托管数量,其中转让托管数量为整数。
  (二)跨系统转托管申报合格,TA系统减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系统增加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3)对于成功处理的跨系统转让托管申报,投资者可以在申请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转让方证券经营者申报出售基金份额。
  4.7 对于转出方系统已经减少了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而转入方系统无法增加的跨系统转让托管,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系统中转账。
  4.8 自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之日起,除基金权益分配期间外(R-2日至R日,R除股权登记日暂停跨系统转让托管业务外,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申请跨系统转让托管业务。
  4.9 冻结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第五章 资金结算
  5.1 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采用分系统清算原则。证券登记制度完成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资金清算;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认购和赎回TA系统完成。
  5.2 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进行多边净结算。公司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通过其他资金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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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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