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2月12日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要条款指南(试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要条款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仅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要条款。
3、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章程指引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原则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和改变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
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除《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本准则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应包括以下章节: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三)股东、出资比例及股份转让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东大会
(六)董事会
(七)监事会或监事会
(八)经理
(九)经营管理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十一)合并分立
(十二)解散清算
(十三)修改章程
(十四)附则
六、除非另有说明,本准则中的公司或公司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章程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正文
一、总则
(一)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章程约束力的下列条款: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约束文件。
股东可以根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可以根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章程应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公司名称必须在章程中注明
中文公司名称全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公司名称。
(四)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住所和公司必须具备的办公条件
公司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一)章程必须规定公司经营目的:
例如,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诚信、勤勉、责任的原则,以专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寻求最大的利益,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三)章程应当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少于1000万元。
三、股东、出资比例及股份转让
(一)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和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股东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主要发起人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二)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章程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的形式认缴出资额。
(三)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股东权利义务
章程规定股东有权获取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公司章程;
2、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按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五、股东会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特别是对公司经营政策、经营目标、经营范围变更的批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董事会
(1)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资格和限制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市场禁入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二)章程应当规定下列董事义务: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以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表现出的谨慎、勤奋和技能为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以确保: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外,不得与公司签订合同或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占领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
(四)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产和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决定,否则不得披露其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3.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确保:
(一)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和财务报告;
(3)亲自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不得由他人操纵,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让他人行使;
(四)不干预公司管理和经营基金的日常业务;
(5)未向公司员工索取或查阅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三)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禁止的规定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四)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报酬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事先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书面合同,并规定其作为董事的报酬。
七、监事会或监事会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的,可设监事1至2人。
上述关于董事资格限制、董事义务和禁止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八、经理
(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规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1、自然人;
二、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或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验,具有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4.具有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限制董事资格的条款适用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其他营利机构兼职。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
── 1997年12月12日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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