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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

── 1997年12月12日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 1997年12月12日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要条款指南(试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要条款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仅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要条款。
  3、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章程指引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原则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和改变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
  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除《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本准则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应包括以下章节: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三)股东、出资比例及股份转让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东大会
  (六)董事会
  (七)监事会或监事会
  (八)经理
  (九)经营管理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十一)合并分立
  (十二)解散清算
  (十三)修改章程
  (十四)附则
  六、除非另有说明,本准则中的公司或公司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章程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正文
  一、总则
  (一)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章程约束力的下列条款: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约束文件。
  股东可以根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可以根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章程应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公司名称必须在章程中注明
  中文公司名称全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公司名称。
  (四)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住所和公司必须具备的办公条件
  公司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一)章程必须规定公司经营目的:
  例如,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诚信、勤勉、责任的原则,以专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寻求最大的利益,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三)章程应当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少于1000万元。
  三、股东、出资比例及股份转让
  (一)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和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股东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主要发起人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二)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章程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的形式认缴出资额。
  (三)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股东权利义务
  章程规定股东有权获取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公司章程;
  2、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按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五、股东会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特别是对公司经营政策、经营目标、经营范围变更的批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董事会
  (1)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资格和限制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市场禁入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二)章程应当规定下列董事义务: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以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当表现出的谨慎、勤奋和技能为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以确保: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外,不得与公司签订合同或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占领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
  (四)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产和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决定,否则不得披露其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3.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确保:
  (一)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和财务报告;
  (3)亲自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不得由他人操纵,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让他人行使;
  (四)不干预公司管理和经营基金的日常业务;
  (5)未向公司员工索取或查阅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三)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禁止的规定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四)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报酬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事先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书面合同,并规定其作为董事的报酬。
  七、监事会或监事会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的,可设监事1至2人。
  上述关于董事资格限制、董事义务和禁止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八、经理
  (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规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1、自然人;
  二、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或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验,具有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4.具有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限制董事资格的条款适用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其他营利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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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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