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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规定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活动中,

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

  第三条基金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和销售

售该基金。

  第四条基金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或者

通过公开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宣传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

向公众宣传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宣传材料应当事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的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以下要求

列规定:

  (一)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不得与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内容发生冲突;

  (三)中国证监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保证利润或承诺最低收益

除批准设立特殊品种的基金外;

  (四)引用的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第六条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包含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告文本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并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引用基金过去业绩的,应当

同时,声明过去的表现并不意味着基金的未来表现。该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批准并不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风

对保险和收入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障。

  简单登录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企业形象,不涉及任何基金产品

产品的销售宣传不需要包含风险提示和警文字。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的,其谈话内容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销售宣传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确保基金的销售宣传符合本规定,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被禁止

停止下列行为:

  (一)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买卖基金;

  (2)向投资者收取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额外费用;

  (三)以强制、抽奖等不正当方式向任何个人或机构销售资金;

  (4)通过基金销售从投资者那里获得或给投资者与基金销售无关的利润

益;

  (5)除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情况外,拒绝投资者认购

申请认购或赎回;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基金投资咨询服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基金资格。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时给予投资者折扣

给予中间人佣金的,应当明确规定给予投资者的折扣和给予中间人的佣金

实记帐。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损害行业声誉

  (二)恶意降低基金服务费,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基金销售业务

加强基金销售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准则和激励约束机制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经营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检查

监督,积极研究不同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

,不断提高基金投资咨询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金代销协议的规定,做好基金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证券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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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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