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于发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相关业务运作,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
请遵守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的指导意见。
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
修改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准备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
申请材料正式提交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的内容制作相关附件。
中国证监会
2001年11月23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操作指导意见
第二号
商业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
行为准则准则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
相关业务运作促进了开放式基金试点的顺利进行,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现在代销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Internal
Compliance)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提出相关问题
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代销银行应当参照有关国际金融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建立健全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内部制度
业务所需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完善基金代销业务的标准化运作
配合相关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保护基金持有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同时从事基金托管、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
障碍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
(一)主管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主管基金代销业务部门必须相互独立,
直接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人员不得兼职;
(二)明确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界限
确定内部权责关系;
(三)建立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的隔离墙体系,使两者的业务操作和文件
有效分离数据。
三、基金代销业务内部合规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项业务操作规则和岗位职责规定;
(三)员工行为规范;
(四)信息数据保全制度,准确及时地记录每一项业务记录,真实、真实
各种业务资料保存完整;
(5)错误处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确保错误和客户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并能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六)技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严格管理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理;
(7)业务操作和技术系统应急计划,业务操作失误和巨额赎回
、应制定技术系统故障、断电、灾害、抢劫等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下
当情况发生时,应急计划可以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四、各代销银行应完善代销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行为
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
(一)加强岗位职责管理;
(二)实行代销人员定期培训认证制度;
(三)建立客户服务和业务推广规范,避免销售业务人员与基金有关
问题误导性地向投资者解释,防止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
虚假预测和夸大陈述;禁止欺骗性宣传,诱使投资者不知道其相关权利
买卖基金的利益义务;
(4)各代销网点应指定专人,为投资者提供认购、认购和赎回基金
咨询服务。未经授权,网点其他业务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咨询服务
。
五、各代销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监督制度
项目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授权专门部门对基金代销业务的合规运作和员工行为规范进行检查
本部门必须独立于基金代销业务部门;
(2)执行监督职能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有权获得监督职能
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记录和文件;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检查、评估,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六、各代销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基金代销网点的管理,确保各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运营流程统一规范。总行应合规控制各分行的代销业务
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情况,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如果问题严重,需要重新检查。
评估分行及相关网点开展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七、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内部机构
,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随时控制银行内部合规制度和
修改员工行为准则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代销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