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促进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
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经理的委托并处理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外
除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基金持有人以基金名义单独管理认购、认购、赎回资金,并全部管理
存入托管银行。
(三)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
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齐全。
(四)有足够的业务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体系管理规范严格,实力雄厚
系统开发和项目管理能力,证券业务系统近一年未发生重大技术故障,
并拥有开放式基金业务所需的基金销售在线统计分析系统。
(五)对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内部合规控制
制度、业务人员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措施。
三、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代销
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
二份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简要介绍公司情况。
2.陈述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准备基金代销业务。
3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4.简要介绍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司的影响、风险和存在
对策。
(二)业务文件
1.公司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和负责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销售业务人员的配备说明。
2.公司营业网点总体情况说明。
3.公司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代销业务基础
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及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制度;代销业务账户管理
系统;代销业务人员守则;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
风险监测与防范制度;代销业务应急措施;代销业务会计办法等。
4.公司代销业务人员培训说明。
5.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技术设施的说明,包括开放式基金销售
销售网络统计分析系统的说明。
6.公司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3号令)
明。
7.证券业务系统在过去一年中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
8、公司近一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重大处罚
明。
(三)其它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审查上述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符号
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意见。
五、公司要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1)除基金合同或销售代理协议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
、申请认购或赎回。
(2)严禁虚假陈述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收入,欺骗投资者
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买卖基金。宣传基金产品必须基于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产品
向投资者介绍资料和基金的实际情况。
(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基金持有人的秘密,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任何信息,必须
非司法程序不得泄露,必须严格保密。
(4)严禁在销售过程中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将开放式基金代销协议和基金管理公开
公司对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评价意见及相关业务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在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方面,应与证券投资相比
商业银行基金标准化经营指南第二号——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完善于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50号)
执行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