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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的通知(待报批稿)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待报批稿)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计程序的通知

           (待报批稿)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以下简称《设立》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计程序的通知如下

  1.符合《暂行办法》和《设立通知》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司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主要发起人负责中国证监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意向书》(见附件一)

)。

  二、中国证监会审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后,申请

人是否具备书面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基金管理公司准备申请材料的条件。

不符合正式提交筹建申请材料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应当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提交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申请材料的通知

之后,应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备小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公司准备组根

根据发起人协议的授权,具体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

  申请人和公司筹备小组应确保提交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真实的申请材料

准确、完整、合规。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

建设和开业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见附件二)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完整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情况

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小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

  (三)中国证监会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见附件4)

初审结束后,议会召开。

  (四)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

当事人修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准备、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

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准文件;暂停审查或者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原因。暂停审核后,申请人有恢复审核条件的,另行书面通知申请

请人。

  六、经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12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

  七、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见附件3)。

  (二)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

人们修改和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决定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

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明理由。

  八、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之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

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九、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成立并公告。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

同时废除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意向书》(试行)

     2.基金管理公司准备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试行)

     3.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试行)

     4.基金管理公司准备审计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附件一: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的内容

  一、发起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说明

  主要说明: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等。

  二、 发起人自律说明

  主要说明:发起人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自律承诺

诺情况等。

  三、发起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说明

  发起人是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说明下列情况:已参股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多年投资回收情况、基金管理公司

委派人员、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等。

  四、主要发起人与关联方的关系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发起人及其投资者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和示意

图,重点介绍与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的关系。

  五、拟参加筹备工作的人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准备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资格

情况等。

  六、对外合作与沟通

  主要说明:与主要发起人建立合作关系的境外机构的基本情况

为主要发起人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

  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向书,由各发起人签字

字、盖章。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准备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试行)

  1.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和份数

  (一)纸张

  209应采用幅面×295mm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和申请人名称;

  3、正式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 页码:应放置在每页下端,字符大小为5号,按内容分章节

1-4、2-26、3-58或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

除中国证监会保留原正式申请材料外,申请人审核通过后应当

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准备申请材料目录和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和发起人资格

各发起人应各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业务发展规划、基金管理计划

划及其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

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股东;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书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3.实收资本和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最近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书

  4.发起人与关联方的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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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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