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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第1号》

  第一条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特制定本规则,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按照本规则计算披露;确保计算财务指标所使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期加权平均单位基金净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P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净收入=————————-

                   n △Si×(n-i)

                So +∑—————

                   i-1   n      

    

  其中:P本期基金净收益,So基金单位总份额为期初,n报告期内包含的交易天数,i报告期内的第一个交易日,△Si=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基金单位在交易日的总份额。

  第四条 期末可分配基金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如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如有)

  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 期末分配单位基金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可分配单位基金收入=期末可分配基金收入÷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六条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七条 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

  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 —————————

                      n

                   NAVo+∑△NAVi×(n-i)/n

                      i-1

                       P

  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 ——————————-

                     w

                  NAVo+∑△NAVk×(w-k+0.5)/n

                     k-1

  

  其中:P本期基金净收益,NAVo基金资产净值为期初;n报告期内包含的交易天数,i报告期内的第一个交易日,△NAVi=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报告期内包含的交易周数,k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NAVk=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八条 本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本期首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二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首次分红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本期最后一次分红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

  其中:

  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按除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分红金额

  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扩大前基金总份额

  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扩募金额+扩募期间冻结利息+扩募费余额)÷扩大基金总份额后

  计算期内成立基金的初始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成立日实收基金+发行期间冻结利息+封闭基金发行费余额未转换为基金份额)÷成立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九条 公式如下:

  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第一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第二年基金资产净增长率+l)×(第三年基金资产净增长率+1)×…… ×(去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本期基金资产净增长率+1)-1

  第十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股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分配单位基金收入和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财务指标应保留两位小数点,其他基金财务指标可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十一条 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在连续披露中保持一致,不得任意调整。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的,应当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二条 如果基金因会计政策和会计错误前一年度财务指标中相关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若基金在一定的披露期内成立,其财务指标应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能按全期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则是计算和披露基金财务指标的最低要求。为了使投资者充分理解相关指标的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用简单的语言补充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但补充说明的内容或披露形式不得与本规则的其他要求相冲突.

  第十五条 在列出涉及基金业绩的财务指标时,应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费用(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认购赎回费、股息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的实际收入水平低于所列数字”。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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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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