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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披露基金信息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股东大会的基金股东等。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家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刊”)互联网网站与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网站”)等待媒体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基金信息披露活动。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时制定相关内容、格式标准和报告编制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作出标准答案。
  证券交易所依法自律管理基金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股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托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得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一)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预测证券投资业绩;
  (三)非法承诺收入或者承担损失;
  (四)诽谤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发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恭维或推荐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文本。同时使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报纸、网站上发布基金招股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同时在网站上发布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股份销售公告,并在披露招股说明书之日在指定的报纸、报纸和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天在指定的报纸、网站上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后45天内更新招股说明书,并在网站上发布,并在指定报纸上发布更新的招股说明书摘要。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前15天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基金运营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如果基金股份被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基金股份上市交易公告,然后在基金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认购或赎回基金股份之前,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股份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布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第二天,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登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注明基金股份认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认购、赎回率,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基金股份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年底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在网站上发布年度报告文本,并在指定的报纸和杂志上发布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网站上发布半年度报告文本,并在指定报纸和杂志上发布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发布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不得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应用于报告。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股东权益或基金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召开基金股东大会;
  (二)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经营模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和住所;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
  (十一)基金管理人董事一年内变更50%以上;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30%以上;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调查;
  (15)基金经理、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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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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