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
首页 基金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公司督察;
  (五)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研发、市场推广、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督审计、计算机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从事研发、清算交付、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督审计、计算机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认定人员。
  前款(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基金经理是指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4)监督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审计,并可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监督审计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第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的,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书面审核申请材料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面试。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资格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 申请基金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中国证监会批准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性格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5)具有金融、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工作经验,具有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6)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基金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资格:
  (一)受到刑事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企业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不善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对上述结果承担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且金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基金业务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基金资格考试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3)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用单位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1)、(2)、(3)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书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基金从业人员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担任。
  第十四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资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工作经验;
  (二)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管理业绩好;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经验;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第九条(1)、(2)、(3)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基金业务证券业务经验证明;
  (二)拟聘用单位推荐申请人任职的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不因辞职或变更雇主而失效;但连续18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需要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推荐新候选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不得委托其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勤勉、负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法经营;
  (二)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弄虚作假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资料;
  (五)依法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监督;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在任职期间泄露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为。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必三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b34.net/licai/jijin/55259.html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