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中国证监会
发文时间:2002-09-18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请遵发布,请遵守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销售基金。
第四条 基金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宣传册、海报等方式直接或委托其他机构向公众宣传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宣传材料应当事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的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不得与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内容发生冲突;
(3)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基金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保证利润或承诺最低收益;
(四)引用的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第六条 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包含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告文本,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引用基金过去业绩的,应当同时声明过去业绩并不代表基金未来业绩。包含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批准并不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推荐或者保证。简单登录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企业形象,不涉及任何基金产品的销售宣传,无需包含风险提示和警文字。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销售宣传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符合本规定,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买卖基金;
(二)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收取额外费用;
(三)以强制、抽奖等不正当方式向任何个人或机构销售资金;
(四)通过基金销售从投资者那里获得或给予投资者与基金销售无关的利益;
(5)除基金合同和基金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情况外,拒绝投资者的认购、认购或赎回申请;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向投资者提供专业基金投资咨询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基金资格。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时给予投资者折扣和中间人佣金的,应当明确规定,投资者和中间人的折扣必须如实记账。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诽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损害行业声誉;
(二)恶意降低基金服务费,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准则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销售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经营和员工行为准则的检查和监督,积极研究不同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提高基金投资咨询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代销协议的规定,认真管理基金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2-09-1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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