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3号证监会计字
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实施。为了提高基金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促进基金行业的更好发展,我们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可以使用现有的会计制度生成财务会计报表,但必须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调整财务会计报表,以满足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自2007年7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执行新的会计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计划
(一)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编制2006年度报告。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和有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整表,反映2006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影响。调整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基金部备案。
3.基金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编制2006年度报告。
(二)编制2007年半年报和年报
1.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编制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2.基金2007年半年报按现行制度和有关规定编制,2007年年报按新会计准则和年报有关规定编制。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注意事项
(1)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得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整公司利润或基金资产净值,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认证报告。
(2)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和托管银行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适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更的影响,不得混淆,也不得使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错误纠正人为调整公司利润或基金资产净值。
(3)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客观分析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持有意图,合理划分金融工具,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仔细选择相关计算参数,不得人为调整公司利润或基金资产净值。
(4)公司不得以关联方交易等手段挪用公司资产或操纵公司利润。公司和托管银行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实质性,损害股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基金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和托管银行的负责人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力支持,以确保实施工作按要求完成。
(2)各公司和托管银行应组织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了解新旧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差异,全面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确保新旧会计准则与制度的顺利联系,确保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标准满足业务和监督要求。
(3)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调整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实施。
(4)各公司和托管银行应积极参与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的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5)为了确保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我们将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加强与实施工作组的沟通。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作组报告,工作组将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公司和托管银行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任何建议,请一起向工作组提出建议。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副组长: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主任 张为国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 李正强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 洪 磊
成员: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李树华
证监会基金部 韩 勇
证监会基金部 汤进喜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路子尧
证监会基金部 林晓征
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基金托管银行代表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联系人:李树华 路子尧 林晓征
电 话:010-88061346 88061845 88061412
传 真:010-88061344
中国证监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