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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待细化 应拓宽来源的渠道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待细化 备受投资者关注和期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终于在近日正式启动。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一市场化股市再保险制度的设立,契合了当前我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仍需细化
  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备受投资者关注和期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近正式启动。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市场化股市再保险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股市新兴加转轨的具体发展阶段,有利于维护全国金融形势的稳定,受到部分业内人士和投资者的追捧。
  但事实上,鉴于我国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统一和全面的法律制度远未形成,监管机构对保护基金的建立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管理念。不仅保护基金的筹集来源和规模需要明确,甚至最基本的基金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甚至如何保护投资者不知道,所以设立和经营投资者保护基金仍缺乏足够的法律和实践基础,中小型投资者希望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开放”保护伞”只能是无法实现的奢望。有人认为《证券法》第11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会员费和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的风险基金。”中规定的”风险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法律和实践依据,混淆了证券机构风险结算基金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区别,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解。新启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监管,而不是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的特点,从实证意义上证实了作者的观点。
  事实上,即使投资保护基金的制度缺陷和法律规定不足,证券投资者也不可能获得保护基金的全面救济。根据海外成熟资本市场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般做法,保护基金实际上只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而不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的全部损失。虽然中国没有发布保护基金的具体运营标准,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1月发布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基金收购意见,”限额内全额补偿,限额外90%补偿;让投资者遭受一些损失”,已成为监管部门处理金融风险的基本思路。因此,虽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有其特殊性,但毫无疑问,由于金融监管的同源性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一致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未来的运作不会100%赔偿。
  那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这是投资者理解的全部投资损失风险吗?当然不是,这只是投资者需要面对投资损失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承担经纪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即使有限的赔偿只是经纪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非法投资者损失和投资者投资损失不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范围内,投资者应特别注意。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虽然投资者保护基金类似于股市的再保险制度,但可以减少经纪挪用风险保证金造成的损失,但不可能取代证券投资中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的自觉措施,如选择经纪,自觉选择那些强大、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经纪,以尽量避免损失。(李季先)应拓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的渠道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成千上万的呼唤中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该政策的及时出台充分反映了管理层对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注,表达了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关注。
  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发行中冻结资金的利息是证券投资者保护资金的来源之一。但根据去年证券发行的分析,利息收入仅为2亿元左右,2亿元不能保证投资者因非法使用投资者资产而遭受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因此,拓宽证券投资者基金来源更为迫切。
  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拓宽证券投资者基金来源渠道。
  一是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力度,将罚款收入存入证券投资者基金。
  其次,从印花税收入中拨付部分资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启动资金。
  第三,从上市公司筹集的资金中按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为保障上市公司自身利益,费用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收取,上市后再融资时不收取。
  第四,证券公司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质上是证券风险处置基金。考虑到证券公司经营状况的差异,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费用,证券公司按规定金额支付,另一部分是浮动费用,根据公司利润收取,损失公司可免收费用。通过上述资金来源渠道,可以促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早期运营,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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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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