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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1〕35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证监基金字符〔2001〕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基金字〔2001〕10号)要求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通知如下:

  1.2001年5月25日,我将公布证监会基金字样〔2001〕在10号文件之前,已向我会提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的主要发起人,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其资格有限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选择其他发起人继续申请基金管理公司准备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二。申请人及其选定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的规定〔2001〕10号和基金部〔2001〕33号文件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

  三、申请人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留;属于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主发起人符合上述条件并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草签协议的,应当落实中国证监会基金字样〔2001〕10号、基金部〔2001〕提交33号等文件要求的书面报告。

  5、基金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核实申请人及其选定发起人法律条件、履行自律承诺、主要发起人对外合作沟通效果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确定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基金部将另行通知涉及本通知内容的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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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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